勞動合同無效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二、哪些勞動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員工在單位付出了勞動,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職責,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而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使用欺詐手段,違背對方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時,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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