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的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一、勞務派遣工的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勞動者在勞務派遣中因工傷請求賠償的,因為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同,最容易發生相互推諉的現象。
《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意思就是,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可以找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工傷待遇,也可以找用工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二、發生工傷爭議怎麼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又稱勞動爭議處理體系,是指由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和方式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關係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它表明勞動爭議發生後應當通過哪些途徑、由哪些機構、按哪些方式處理。
一般來説,根據《勞動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四種處理方式連成一個依順序進行的整體,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這四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中協調和調解不是仲裁和訴訟的必經程序,而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個工傷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中的任何一種方式、兩種方式或者三種方式予以解決,但如果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則必須經過仲裁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或依法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對於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次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於20日內書面通知勞動關係雙方。如果當事人在工傷認定上產生爭議,由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於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再提起行政訴訟。
勞務派遣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工傷了,這個時候實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是不同的,而工傷往往是在用工單位發生的,不過實際承擔責任的時候,卻是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受傷派遣工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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