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有三種方式:協議解除、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和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三種情況。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未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的是勞動者提前通知單位解除,提前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情況。《勞動法》同時賦予了勞動者隨時解除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均是有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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