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係有年齡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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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六十歲之後,不論男女都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很多退休的人往往都有勞動能力,往往希望可以繼續工作,維持收入。那麼,退休後還能不能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有年齡限制嗎?下面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下相關內容。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係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
在用工的年齡限制上注意事項:
童工年齡的限制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退休的年齡是多大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後還能不能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有年齡限制嗎?的相關內容了。退休後,如果享受了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的就不能和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只能形成僱傭關係,如果沒有領取的話,則可以建立勞動關係,低於16歲的兒童是不允許和相關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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