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一、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辦法是雙方簽訂合同來進行義務的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規內容是以小時計酬為主要的方式,並且一般情況下在這種用工的形式之下,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4個小時的,累計的計算的話也不能夠超過24個小時每一週。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説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非全日制的用工,他也必須要有嚴格的管理的方式,否則的話很有可能導致一些矛盾,尤其是勞動方面的糾紛發生。主要是因為非全日制用工,他主要是以兼職的形式存在的,所以不一定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不能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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