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代通知金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嗎?
一、員工的代通知金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嗎?
員工的代通知金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的。員工離職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一年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
二、員工離職代通知金是基本工資還是平均工資
員工離職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一年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在實務中俗稱“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
“代通知金”源自於香港僱傭條例,並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名詞,意思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深圳在1994年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將該制度引進,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佈,移植了該做法,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如果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或者大會的形式通知到員工本人的情況是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這個補償是員工的往前推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出來的,與員工的月薪和社保公積金、績效獎及、年終獎金等都是有着直接的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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