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間不足應該怎麼計算工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加班還有相應的加班費的,如果公司沒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的,員工可以對其進行訴訟,而且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員工的加班的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加班時間不足該應該怎麼計算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加班時間不足怎麼算
1、員工工資平時工資按照正常上班工資計算,正常工作日加班按照正常小時工資的1.5倍計算,週末加班按照正常上班小時工資的2倍計算,節假日加班按照正常上班小時工資的3倍計算.
2、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具體計算
勞動者自願加班,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加班工資的。只有當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才需支付加班工資。
1、正常工作日安排加班的,需支付1.5倍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
2、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需支付2倍工資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需支付3倍工資
法定休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
綜上所述,上述就是對加班時間不足問題的相關介紹。如果一個月加班時間如果不足八個小時的話,就按八個小時來進行計算,並且在加班的時間上,法律規定為了保證勞動者健康,一般加班時間每日不超過一個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其中包括雙休日的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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