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關係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無論雙方是在之前還是之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只能是開始用工之日。那麼,勞動者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呢,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否要補償?請看詳細內容。
一、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
4、房貸收入,繳税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等
最好有原件。
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否要補償
2001年11月26日施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上述規定明確事實勞動關係可以依法解除,但沒有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法律上並未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只有《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81號)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從這條理解,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單位應當支付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很常見,勞動者一定要在工作中保存好證據,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才能在發生糾紛時,為自己爭取權益。至於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瞭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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