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入職與外聘有什麼區別
公司一般都是因為勞動緊張才有可能發生外聘的這種情況,畢竟外聘的員工和自己本單位正式的員工對工作各方面的積極態度肯定也有差異,而且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上來説也應該好好的瞭解一下入職與外聘有什麼區別?如果自己是單位從其他公司外聘過來的,那麼在待遇上也不可能要求公司和正式入職的員工那樣、
一、在我國入職與外聘有什麼區別?
外聘一般不給五險一金,代表沒有養老,沒有合同保障。正式職工是在勞支法及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外聘工當中還有一個名詞叫--勞務工,《勞動法》已經沒有外聘工、臨時工、合同工、農民工等概念。目前出現的問題不是法律有漏洞,而是國家實行事業單位和企業用工雙軌制,多頭管理造成的。另外,執法不嚴,勞動行政部門缺位也是主要原因。
各位外聘工、臨時工、合同工、農民工在單位一般會面臨休息休假少、工資待遇低、社保福利無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問題(主要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法律又強制要求的問題,比如不參保問題)都可以要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解決。
二、外聘概念
其一是尋求可以幫助個人、單位、企業等需求的人或事件而採取的補足措施,通常是指達不到理想要求而通過外界幫助而完成的額為目標。
其二是 就是不由本身個人、單位聘請,是通過人才公司、勞務公司聘請的勞務工種也叫臨時工。
三、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其實外聘在某種程度上就等同於臨時工,可能等到當前的這段工作結束了以後,外聘的員工就會全部從公司撤出了。所以和正式入職的員工在待遇,勞動合同以及對當事人的監管等多方面都有較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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