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勞動關係當事人是什麼?
一、特殊勞動關係當事人是什麼?
特殊勞動關係: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特殊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單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勞動者主體不符合現行勞動法律規定的構成條件,或因勞動者在使用單位從事勞動的同時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各種形態的勞動合同關係。
標準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為用工主體雙方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構成條件,勞動者勞動過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從屬性,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調整完整適用勞動法律規範,也可稱為勞動法律關係。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範下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用工屬此類。
民事勞務關係的主要特徵為主體雙方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平等主體構成條件,以最終勞動成果為協議標的,勞動者勞動過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從屬性,勞動報酬體現為購買給付。從事居間、行紀、承攬加工等情況屬此類。
二、分類
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係: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准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工資規定。
形成特殊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特殊勞動關係只部分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只參照執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這三項勞動標準。諸如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帶薪年休假等,由於上述各類標準既不屬於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勞動標準,也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均不適用於特殊勞動關係。
特殊勞動關係雖然並不等同於標準勞動關係,但其本質仍屬於勞動關係,所以特殊勞動關係人員同樣受勞動法保護。
四、為什麼將這類用工形態歸為特殊勞動關係
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單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並獲取報酬,具有從屬性,因此此類用工不屬於民事勞務關係。另一方面,現行《勞動法》對適用主體在就業年齡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勞動法》只適用於單一的全日制勞動關係,因此此類用工也不屬於標準勞動關係。
特殊勞動關係和勞動關係是存在區別的,特殊勞動關係比普通的勞動關係更要完整地接受使用單位的管理支配,如果沒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工作,公司是可以拒絕支付薪資的。特殊勞動關係是有單位中特別的一羣工作者,所以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特殊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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