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需要納税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需要納税嗎?
職員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金不一定需要納税,具體的納税規定如下: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税〔2018〕164號)
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二、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實際上,不管被辭退職員獲得的補償金是否需要納税,對於職員個人來説,都是不需要特意去辦理納税申報等相關手續的,這是由於,若是需要納税,單位是會在扣税後才會下發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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