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試用期辭職流程和手續是什麼?
一、醫院試用期辭職流程和手續是什麼?
1、醫院試用期辭職流程和手續是首先遞交書面的辭職信,當然這裏也在試用期內的話,是需要提前三天遞交的。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有時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文件。
離職前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二、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三、試用期離職需提前幾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在醫院工作的話,在適用期間內也是可以提出離職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需要提前注意的是應當提前三天來通知用人單位,並且辦理好工作的交接的手續,否則的話是沒有辦法順利的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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