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是否有代通知金?
協商一致是否有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而支付的代替通知的賠償,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表明屬於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員工已經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於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願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產生基礎為預告解除,功能在於代替一個月的法定提前通知期。而協商解除的性質為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不同於預告解除;協商解除為即時解除,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36條46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計算方法,2007年11月1日入職2009年6月15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一年半以上不足兩年,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根據46條最後一句話的意思表述,補償金所稱的月工資,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勞動者2009年6月15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解除合同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應當為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的平均程序兩大風險,所以我們建議單位不要對員工進行單方解除。因為如果在規章制度有風險的前提下進行單方解除,有
綜上所述,協商一致是否有代通知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賠償金,不滿6個月,應當按照半年計算賠償金,賠償金按照勞動者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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