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怎麼辦理離職?
一、員工被辭退怎麼辦理離職?
員工被辭退需要按照公司內部的要求來書寫相關的申請書,這樣才能夠辦理離職。除此之外工作的交接也是非常的重要的,而且也和財務部門人進行聯繫,辦理公司交接。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採取一定方法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製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閲讀後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法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對於公司的員工來説,如果他被辭退的話,那麼是需要走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否則的話是屬於違法的一種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或者是經濟賠償,當然了勞動者個人也需要辦理好相關的手續,包括有一些工作交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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