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掛靠與出租車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係?
關於出租車的掛靠,很多時候,車主為了節省各方面的成本,一般都會將自己和車子交由出租車公司來進行管理,並與其簽訂一份合同,建立一定的聯繫。對此,可能很多人就會產生疑惑,出租車掛靠與出租車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係?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的解答這一問題。
一、掛靠
掛靠,主要是指車輛運營掛靠,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但是實際是由車輛實際購買者駕駛運營的,車輛實際運營者需要向掛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出租車掛靠與出租車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係?
出租車掛靠經營,所以車主實際上僅是服從出租公司行業管理,實際在勞動時間、勞動報酬上均由車主自由分配和獲得,所以認定勞動關係比較困難,至於承包人的關係問題,既然是承包,那麼一般屬於承攬關係,以上僅是個人觀點,實際法律實務中,仍有法官判決屬於勞動關係,所以存在爭議。
三、掛靠經營的法律特徵
1、它是一種借用行為。掛靠經營實際上是一種借用關係,這種借用關係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單純的物的借用關係,其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借用資質、證照、經營權,有的是借用被掛靠人的信譽等等。為此,分清掛靠經營的內容,明確其合同目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正確評價掛靠經營關係的前提。
2、它是一種獨立核算行為。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於被掛靠方的關係來講,掛靠方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地位平等。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對經營活動能夠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實施,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
3、掛靠方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因為是借用被掛靠方的資質、信譽等並對外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掛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費、保證金的形式向其交納一些費用。而被掛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項目,並非實際上真正履行所謂的管理義務。
4、掛靠多數是一種臨時性行為。掛靠作為一種借用行為,這種性質決定了其暫時性,實踐中往往是掛靠方在實施某項經營活動中才掛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這種關係就不再存在。當然也有為了經營的需要長期掛靠關係的存在情形。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才能得出準確的判斷。通常而言,出租車車主掛靠經營,在一定程度上與出租公司存在一定的關係,並且有相應的合同,也就是説是存在勞動關係的。但是在法律實踐中,也會存在一定的爭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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