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半個月不籤合同違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其實是對員工和單位都有利的一件事,但是在實踐中有很多單位都不是在員工入職後就簽訂勞動合同,有的試用期過後才簽訂,那麼入職半個月不籤合同違法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入職半個月不籤合同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通過上述條款可知,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入職半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不算違反勞動法。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入職半個月不籤合同違法嗎”,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職工入職一個月內企業應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見半個月不籤勞動合同並不算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也許有時候是企業負責簽訂合同的部門比較忙因此耽誤了,如果企業一直都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更多關於勞動合同法相關的內容,歡迎登陸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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