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約代通知金的要求有哪些?
涉及勞動合同的簽約問題我們知道需要注意的有非常多,所以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格外小心,但是關於用人單位的辭退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的續約問題也是一大重點,尤其是關於領代通知金的情況,那麼這裏公司不續約代通知金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不續約代通知金的要求有哪些?
不可以,兩者不是一回事。
代通知金是專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雖然沒有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是還是應該有一定的提前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的遇到企業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到期後不續約的,勞動合同提前中止的這些情況下都是可以拿到代通知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的一種的,一般的代通知金是會在提前一個月之前通知辭退,然後領取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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