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庭外與仲裁庭進行溝通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並不直接進行審理,而是組成仲裁庭來審理案件並作出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開庭審理;一種是書面審理。其中開庭審理是普遍採用的方式,仲裁庭全體成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都必須參加開庭審理,仲裁庭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當事人交付仲裁的爭議事項進行實質性的全面審理,並最終作出裁決。開庭審理對於仲裁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適用法律、公正裁決都是至關重要的。所以當事人必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儘可能地在庭審過程中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和理論。
仲裁活動中,當事人一般都會與仲裁庭合作,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但有時也會有一些意外發生。如果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參加;仲裁庭讓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舉證,而當事人遇到困難,要求延長舉證的期限;當事人因某些原因,改變想法希望由仲裁庭主持調解;或者雙方的糾紛在受理過程中發生了變化而需要及時向仲裁庭反映。
上述種種情況必然導致當事人需要在開庭審理以外向仲裁庭反映情況,而且要求及時地與仲裁庭進行溝通。但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以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在案件裁決前也不可以向當事人談論涉及案件的內容,所以當事人在非開庭審理的時候是不能私自與仲裁庭進行接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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