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要不要補償員工
一、試用期辭退要不要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試用期辭退員工,按情況不同有的需要補償,有的不需要補償。
一般來説,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注意事項
與在正式的勞動關係中的解除合同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並非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讓員工走人的 , 用人單位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否則就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被動。
首先, 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當確定明確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且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在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同時,明確錄用條件為員工指明瞭努力的方向,一旦員工真的達不到要求,也有明確的證據和理由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進行合理合法的解聘。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説明書,並最好在勞動合同或本人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中進行細化。錄用條件通常可以分為幾類:能力因素,如學歷、經歷;身體因素;態度因素,如團隊合作能力;法律因素,如原單位的關係解除證明。
其次,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證明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考核結果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考核應當客觀,建議在試用期內應合理安排每次的考核週期,以保證考核的公正。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是在試用期內,一旦超過試用期限,哪怕只是超過一天,用人單位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認定為違法辭退的,則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約定試用期屆滿之後,用人單位認為員工還需要再考核一段時間的,那麼也是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之後才能延長試用期,不允許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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