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試用期內辭退該如何補償?
職工試用期內辭退該如何補償?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一,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 《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1, 用人單位在決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要慎之又慎,《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規範管理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要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
2, 建議用人單位與專業律師合作,聘請專業律師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幫助企業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為企業規範用工提供法律指導,這樣對企業的穩定發展會大有幫助。
?在試用期間辭退賠償的方式同樣需要從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兩方來進行計算。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且屬於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辭退的,將賠償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在工作期間沒有履行自身義務造成辭退則無法領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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