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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包括哪些

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現代社會中,員工跳槽是很正常的現象,當然我國法律中也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員工要想隨時辭職的話,那麼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從法律角度分析,究竟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包括哪些

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上述就是對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介紹。事實上,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完成工作交接後,就可以正式離職了,但有些單位卻各種刁難,甚至是不給員工發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此時,員工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標籤:員工 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