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都有哪些?
一、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都有哪些?
1、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具體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2、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勞動監察是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等一系列活動。
二、勞動監察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勞動監察的內容主要有: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者若是遇到單位實施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規範行為的情形,且單位的違規行為導致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那麼該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於發生在兩年的違法行為通常都會允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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