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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休日加班可以換成調休,行嗎?

雙休日加班可以換成調休,行嗎?

一、雙休日加班可以換成調休,行嗎?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週末工作的,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若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雙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為勞動者休息的期間。雙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那麼,雙休日出差,是否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

筆者認為,加班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的狀態,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屬於加班”就在於“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勞動”。譬如銷售人員,如果出差期間適逢雙休日,又正與客户聯繫工作洽談業務的,則屬於“提供本職範圍內的勞動”,就應當視為加班。

當然,如果某員工雙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而不能用出差津貼、出差補貼等形式替代支付。

三、員工主動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也不應視為加班。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於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且以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就可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在一些司法實踐中,也將這種情況視作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麼,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其實在雙休日安排加班的屬於一種特殊的情況,此時雖然從原則上來講,單位需要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但如果單位時候安排加班員工補休的話,其實也是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資的。也就是説雙休日加班可以換成調休,但這僅僅針對雙休日加班,如果是平時加班或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話,即使補休了也要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