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欠薪清償的主體責任是屬於哪一方?
一、農民工欠薪清償的主體責任是屬於哪一方?
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僱傭農民工的那一方。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工資監督責任。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2004]22號發佈)規定: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2、工資連帶責任。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2004]22號發佈)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工資清償的連帶責任屬於民事責任,可以通過民事司法途徑進行起訴,當然,如果走勞動監察投訴的行政程序也是可以的,在下文第四大責任中有涉及,啟動行政程序的優點是如果責任單位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後續有刑事追訴的威懾力)
3、工資墊付責任。1、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2004]22號發佈)規定: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2、 再比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建設部門可以決定由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據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4、工資支付責任。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人社部《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4〕100號)規定: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於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注:如果發包人違法轉包、發包給非法用工主體的,該發包人為工資支付的第一責任人,如果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同樣要受到刑事責任的追訴)
5、誠信懲戒責任。根據《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一)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羣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税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治欠保支國家是認真的,採取了新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工資支付保證金,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網格化拖欠工資風險監控預警、啟動欠薪黑名單等一些列的法律和制度措施,目標是力爭到2020年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無論是不是農民工,企業都不應該拖欠員工的工資,這是最為企業最基本的信用。農民工工資拖欠最主要的責任方就是企業。其次是當地主管的行政部門。企業應該遵守好自己的承諾而當地主管的相關行政部門也沒有做好監督、提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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