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1年怎麼辦?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的原因,突發職業病,或者受到意外傷害的,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但是需要到相關的機構進行申請認定,才能得到相應的報銷。員工的認定應該由用人單位申請,若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員工本人或者親屬也可以到相關機構申請,並且期限是一年。那麼工傷認定超1年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怎麼辦?
因為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所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一年之後再申請工傷的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不會受理的。
建議到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人事損害賠償。
具體參考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通過對上訴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工傷認定是有時間期限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一年之內,單位或者員工個人或者代理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超出的時間還沒有申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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