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屬於什麼環節?
一、工傷認定後屬於什麼環節?
勞動者必須先申請工傷認定,並領取到工傷認定書才能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或者出院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怎樣做出的?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
鑑定委員會宣佈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工人作為受害人,工地應該為其申報工傷,等工傷決定下來後,下面就是鑑定環節。工人可以在傷情穩定後委託單位辦理,經過了工傷鑑定就可以明確具體的工傷等級。我國工傷中最嚴重的是一級工傷,達到這種情況工人基本失去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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