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邊坡支護施工合同糾紛應由那個法院管轄
一、道路邊坡支護施工合同糾紛應由那個法院管轄
道路邊坡支護施工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案件,屬於專屬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道路施工糾紛起訴流程
1、提起訴訟,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向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2、準備答辯和請求。
3、提證據保全程序,對於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若日後有滅失、湮沒或難於使用之虞時,一方當事人可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採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訴訟證據,凡是訴訟當事人想要證明他在訴訟中所主張的事實或要求,都必須首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而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鑑定、勘驗筆錄等。
5、進行保全措施,為防止被告隱匿、變賣或轉移財產,使原告日後得到勝訴時一無所獲,使得法院判決無從強制執行,那麼就要及時申請保全程序。
6、進行案件審理,按照選擇的管轄的法院,確定具體的審理和答辯。
7、裁判和上訴,在法院作出第一審判決之後,要是有不服的,那麼就可以及時去上訴了。
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應當先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訴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並附身份證明文件及原審所有裁決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併提交。這裏需要説明的是,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道路邊坡支護施工合同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訴訟法規定的起訴程序對民事案件提起訴訟,是發生糾紛之後納入法律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處理糾紛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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