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着不認定工傷如何處理?
一、單位拖着不認定工傷如何處理?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由於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用人單位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的對象有哪些?
1、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
(1)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3)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裏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2、關於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
(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2)《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3)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不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給付賠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處理。
雖然法律中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但作為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也是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所以在用人單位不給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也是可以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不過要是不滿足受理條件,申請也是得不到受理的。
在我國的工傷的事故發生之後,一般受傷職工都是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而此時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重任往往就是落在了所在單位的頭上。但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給工傷認定,此時是要及時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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