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傷鑑定需要什麼資料嗎
一、做工傷鑑定需要什麼資料嗎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工傷鑑定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複印件或工傷鑑定委託書一份;
(二)填交《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三)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牀體檢與診斷表》一份,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四)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複印件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五)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六)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七)工傷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二、工傷後一般多久做傷殘鑑定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傷殘等級鑑定就是勞動能力鑑定,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並治癒出院後才可申請鑑定。
工傷認定單位申請必須1個月內申請,個人單位必須在1年內申請。
出院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出院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按規定進行鑑定。
根據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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