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協議籤工傷保險條例之後還可以反悔嗎?
一、籤協議籤工傷保險條例之後還可以反悔嗎?
如果協議符合法律法規並且是雙方自願平等,那麼就不能反悔。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條款應屬對用人單位的一項強制性規定,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
二、簽了賠償協議還能做工傷認定嗎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的,並不能阻礙勞動者申請工傷的認定,勞動者可以在工傷發生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所以在發生工傷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時候,受傷職工不需要擔心,公司應該保證員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是此種停工留薪並不是一直持續,法律給了一個期限。停工留薪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得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日期也不能超過12個月。
在員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應該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如果需要去外地就醫的,應該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此時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本人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了工傷保險的協議,那麼就代表着認同雙方的做法,同時也需要雙方履行其中的責任,如果一方想要反悔的話,而沒有有力的證據,那麼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要仔細的閲讀條款,避免之後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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