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期間生活津貼怎麼發放
一、工傷鑑定期間生活津貼怎麼發放?
在勞動能力鑑定期間,未能上班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生活津貼,該生活津貼應從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日起計算至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止。
勞動能力鑑定期間的生活津貼。
1、法律依據《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終止,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2、生活津貼的計算期間應從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日起,計算至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止。
3、生活津貼是給予未能上班的工傷職工的生活補助,故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如到其他單位上班,請求原用人單位支付在此期間的生活津貼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員工發生工傷會申請工傷鑑定,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發放生活津貼,直到鑑定結論出來為止。生活津貼的標準不能比病假工資更低。但要注意的是,生活津貼的發放只針對不能上班的員工,如果在工傷鑑定期間員工到其他單位上班但要求原來的單位支付生活津貼的,該要求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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