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病鑑定材料需要攜帶幾項
山東省職業病鑑定材料需要攜帶幾項
需要攜帶7項。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表;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再鑑定者,必須提交首次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職業史;
(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六)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七)既往史;
(八)其他有關材料。
山東省職業病診斷機構認定程序
一、受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91號)
二、受理範圍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醫療衞生機構均可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三、申報條件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四、呈報材料
(一)申請:
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向省衞生計生委一站式服務大廳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山東省職業病診斷機構機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4、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
⑴ 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表;
⑵ 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
⑶ 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⑷ 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5、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建築平面圖
6、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清單;
7、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⑴ 職業病診斷組織體系;
⑵ 職業病診斷工作程序;
⑶ 職業病診斷工作相關的工作制度;
⑷ 職業病診斷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
8、省級衞生計生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變更
職業病診斷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門牌號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山東省衞生計生委一站式受理大廳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山東省職業病診斷機構變更申請表;
2、《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原件;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4、變更機構名稱、地址門牌號:需提供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或批准變更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單位主管(上級)部門的任命文件(複印件)。
職業病診斷機構變更其他核准項目的,需重新申請機構審定,並提交近期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總結。
(三)延續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山東省衞生計生委一站式服務大廳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山東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延續申請表;
2、《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原件;
3、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總結報告;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5、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6、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
⑴ 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表;
⑵ 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
⑶ 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⑷ 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7、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建築平面圖;
8、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清單;
9、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⑴ 職業病診斷組織體系;
⑵ 職業病診斷工作程序;
⑶ 職業病診斷工作相關的工作制度;
⑷ 職業病診斷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
10、省級衞生計生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遺失或損毀的,應當向省衞生計生委一站式服務大廳提出補發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補辦申請;
2、遺失的需提供登載遺失聲明的省級以上報刊(原件);
3、損毀的需提交證書原件。
(五)註銷
職業病診斷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衞生計生委註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並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1、醫療衞生機構申請註銷的;
2、資質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的;
3、被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省衞生計生委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申報材料要求
1、申請資料應使用A4規格紙張正反面打印(複印)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2、申報的各項內容應完整、清楚,前後一致,不得塗改。空項填“無”。
3、申請資料一式二份,其中原件1份,複印件1份;申請資料的複印件應當清楚並與原件完全一致。
4、所有申請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5.申報資料按申請表中“所附資料清單”順序排列,用抽杆文件夾裝訂成冊。
五、有效期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五年。
六、審批程序及時限:
1、市級初審
醫療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資質、依法延續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地址(路名、路牌)發生改變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從事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初審,出具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通過初審的報省衞生計生委一站式服務大廳。
2、山東省衞生計生委一站式服務大廳(省衞生監督所許可受理辦公室)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2)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逾期延續的,均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受理申請後,60日內省衞生計生委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單位進行技術評審。省衞生計生委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4、一站式服務大廳自省衞生計生委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資質證書。申請單位憑受理通知書、申請單位介紹信和領取人身份證件領取《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
職業病一般是需要攜帶好七份材料了,如果有特殊情況就攜帶其他的材料。如果當事人對於衞生計生委的受理結果有不服的,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複議。職業病鑑定的批准證書的具體時效是五年,請注意好有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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