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證據規則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並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複印件或複製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一式二份,並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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