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
具體情況是各地區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的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從法律規定來看,不定時工作制加班,普遍被認為是不計算加班時間和加班費的,也就是説不能按照日或小時工資150%、200%支付;而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大部分地區也是不支付三倍工資的,以北京為例: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但是有少數地區的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比較幸福,如上海、深圳: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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