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的病假工資怎麼算
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裏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五、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足到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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