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解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特徵?
公司和解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特徵?
勞動糾紛與公司和解,是放棄訴訟雙方解決的辦法。勞動者與公司產生勞動糾紛,可以選擇和公司和解,但是如果已經申請訴訟,那麼和解必須撤訴。由雙方自行和解。和解的特徵有:
1.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2.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3.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
4.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公司職工的法定權利,在雙方和解後是否可以繼續仲裁,取決於職工個人,但是就仲裁結果有兩種可能,第一,支持職工的仲裁申請請求;第二駁回職工的仲裁請求。如果雙方和解那麼雙方之間應該簽署書面的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對雙方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上和解後,再主張權利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調解調解是指在有關組織、機關、機構、個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一般對民事糾紛、經濟糾紛適用。分為訴訟外調解和法院調解(訴訟中調解)。
A-訴訟外調解特徵:
1.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仲裁機關、雙方當事人所信賴的個人。
3.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為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B-法院調解的特徵:
1.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進行;
3.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
4.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糾紛問題比較常見。遇到糾紛可以選擇調解,和解活着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後,也可以提出和解,但是和解後再次申請權利維護將不再有效力。如果已經提起民事訴訟了,又想與公司和解,原告一方需要撤訴,不願撤訴則等待司法機關仲裁機關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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