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順延和工期延誤有什麼區別
施工合同糾紛3.09W
所謂工期延誤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實際完成日期遲於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從而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工期延誤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的施工進度與發包人批准的計劃施工進度相比落後了,這時就存在工期延誤的事實。但這一事實有改變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通過趕工措施等加快進度。另一種是在工程完工並經竣工驗收後,但這一事實已經無法改變了,因為工程已經完工並驗收,此時只能根據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來分析各方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謂工期順延是指:“承發包雙方根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對‘工期延誤’這一事實狀態所作的變更,即工期延誤是事實,但因滿足了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某些條件,進而雙方就該事件引起的延誤天數予以順延達成一致。”
兩者的關係簡單説,工期順延已發生工期延誤為前提,以發生工期可以延誤的情形為必要條件。但是,工期延誤不一定導致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所謂工期順延是指:“承發包雙方根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對‘工期延誤’這一事實狀態所作的變更,即工期延誤是事實,但因滿足了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某些條件,進而雙方就該事件引起的延誤天數予以順延達成一致。”
兩者的關係簡單説,工期順延已發生工期延誤為前提,以發生工期可以延誤的情形為必要條件。但是,工期延誤不一定導致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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