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提前解除,發包人應如何支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如下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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