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哪些?
一、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哪些?
監護人的設定方式具體如下:
1、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監護稱為法定監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2、委託監護人:委託監護是指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
3、指定監護人: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4、
4、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監護人在什麼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設定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使得那些無民事、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財產、人身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故此若是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發現監護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之後,是可以在掌握具體的損害證據之後,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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