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有哪些規定
一、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有哪些規定?
1、監護人的設立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監護權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法定監護之外,其他情況下監護人的設立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的,比如委託監護,如果孩子出國留學,留學所在地的國家要求設立監護人的話,父母可以把監護權暫時委託給其他人。如果法定監護人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監護權不會被隨便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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