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確認監護權特別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一、審理確認監護權特別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變更或者是確認監護權是可以運用特別程序來進行審理的;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二、特別程序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特別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審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對。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確認監護權是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處理,但一般法院在審理時都會直接走特別的程序,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快的保障到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而且只要法院的結果一旦出來,那麼就會立即生效,同時也不準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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