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就會構成事實重婚嗎?
一、同居多年就會構成事實重婚嗎?
同居多年是否會構成事實重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事實判斷事實判斷,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與一般合法的婚姻相比較,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沒有辦理或者沒有合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二)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三)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沒有配偶,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無禁止結婚的情形(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彼此間的關係適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債權債務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事實婚姻雙方的婚生子女,雙方互有配偶的繼承權。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婚姻實質條件,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關係。
二、事實婚姻特徵是什麼?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在當代的社會,男女雙方同居的時間比較長,是否會構成事實婚姻,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説之前法律當中明確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那麼就會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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