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關係但後面一直分居會構成重婚嗎
一、事實婚姻關係但後面一直分居會構成重婚嗎?
事實婚姻關係隨後分居的也可能會構成重婚罪,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説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重婚的認定標準是: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二、無效婚姻有哪些?
1、重婚的。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具有親屬關係的人結婚,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破壞了社會公益。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事實上,如果原配偶沒辦法證明,對方在外跟其他人長期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的話,特別是隨後雙方也已經分居了,這時候恐怕就很難按照重婚罪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了。但可以證明對方婚內出軌的,也能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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