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構成重婚嗎,非法同居是否屬於重婚
非法同居的情況包括多種,其中就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雙方都是有配偶的,而同居生活在一起。那麼在這兩者情況下,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構成重婚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非法同居構成重婚嗎
1、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2、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説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兩者有所不同。
二、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有哪些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現實中,重婚與同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若非法同居的行為屬於重婚的話,那麼此時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就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若僅僅是單純的同居的話,此時雖然也需要負責任,但僅僅是民事方面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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