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事實婚姻用判決離婚嗎?
一、男女雙方事實婚姻用判決離婚嗎?
事實婚姻並不必須判決離婚。事實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係。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説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係,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
二、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的情況,以時間為界限而分為: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此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一般而言法院會先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在此種非婚同居的情況下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説,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依法審理。
1、屬於重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重婚。因為法律承認1994年2月1日的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既然是合法的那麼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就理應屬於重婚。
2、不屬於重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屬於重婚。因為法律認定在這一時間段男女雙方的關係僅僅是同居關係,既然不是婚姻關係,那麼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就不屬於重婚。
事實婚姻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不被承認,同居的單身男女不受法律的保護,需要當事人雙方自行負責,這就有很大的安全隱患。男女雙方若是覺得合適並有意向組建家庭的就及時進行結婚登記,成為合法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和重婚不一樣,後者構成犯罪,前者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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