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年可以直接上訴嗎?
一、分居2年可以直接上訴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居是夫妻離婚的原因之一。於是有人就問了夫妻分居多久可以申請離婚呢?《婚姻法》給出的條件是:分居達到2年以上就能夠申請離婚。當然,這個條件並不是單一存在就能實現離婚的,而是需要並加證據才能夠起訴離婚成功。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講一講。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説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説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説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二、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以後,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那為什麼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説法呢?”,這種説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説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或者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對以上事宜產生糾紛後,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也會根據雙方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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