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起訴離婚離不了怎麼辦?
一、哺乳期起訴離婚離不了怎麼辦?
離不了再進行起訴,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判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和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從法條的規定可以得出,哺乳期女方可以起訴離婚,男方除了在女方有重大過錯時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以外,法院都不受理男方在哺乳期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哺乳期離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因此,處在哺乳期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例外情形由父親撫養。
三、哺乳期離婚的撫養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可以利用訴訟的程序來進行解決,如果女方還在哺乳期要離婚的話,那麼法院在考慮的時候就會多一些,最主要的就是孩子的問題,如果一審離不了,那麼還可以再進行起訴,但要有相關的證據,並且雙方已經協商好孩子歸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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