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不同,不能簡單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簡稱《規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張印富律師認為,目前軍人離婚案件法院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一條:“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規定》沒有明確,但從《規定》第二條所表述的語言上,應該理解為給地方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即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但並不排除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認為:對於當事人一方為軍人,另一方為地方當事人的,賦予地方當事人以選擇權,就軍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軍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於案件的審判和執行。
對於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種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原則。《規定》第四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説根據兩便原則,對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祕密的案件除外。
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正式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照軍人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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