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軍人離婚案件,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不同,不能簡單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既然如此,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呢?軍人也會是父母,在離婚時也需要解決子女撫養問題。軍人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呢?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1、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規定》沒有明確,但從《規定》第二條所表述的語言上,應該理解為給地方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即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但並不排除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民訴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種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九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佈的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規定》頒行後,《民訴意見》第11條是否還有效。筆者認為《規定》規定的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並未規定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二者不衝突,《民訴意見》第11條依然有效。
3、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原則。《規定》第四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説根據兩便原則,對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祕密的案件除外。
二、軍人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軍人離婚時,確定子女的撫養權與在一般離婚案件中,確定子女撫養權是一樣的。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因為軍人的執業特殊性,致使其配偶與軍人離婚時,在離婚條件、離婚程序上受到很多限制。雖然不存在社會上流傳的“軍嫂不能離婚”的情況,但是與軍人離婚的手續確實比較難辦理。此時起訴離婚的首先也要確定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否則的話案件都不會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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