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遺產繼承由哪個法院管轄?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1、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幷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説,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的,那麼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佈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遺產中有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起訴繼承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遺產繼承訴訟證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一)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五)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七)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八)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遺產繼承糾紛發生之後,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可能並不瞭解如何來進行起訴。一般情況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但是如果涉及不動產按照不動產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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